临床教师管理制度
2012-06-12 00:00 本文来源:未知 点击量: 1为保证临床医疗和教学工作两不误,根据国家教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1、担任教学任务的老师必须精通业务,教学经验丰富,具有良好的医德和师德,为人师表,能胜任规定的教学任务。
2、各任课教师应将自己与教学相关的个人一般信息,培训学习过程及结果,教学研究的课题、论文、成果及获奖情况,处罚情况等资料按照教研室的要求及时上报到学科教研室存档,以便于建立教师档案。
3、新任课的教师必须经教研室主任审批后,在前一学期进行试讲合格后方可进行临床理论课教学。
4、各位教师必须按照理论课教学的相关要求和规定认真备课授课,书写教案和讲稿,及时将任课教案上交到所属教研室,认真负责的完成教学任务,严禁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的发生。
5、学院将采取激励机制和其他措施督促教师认真履行教师职责,同时提供多种渠道加强教师的培养。
6、临床教师与临床医疗人员同工同酬,一样享受科室奖金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