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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2012-06-12 00:00 本文来源:未知 点击量: 0
1、总则:为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的有效性、合理性,确保各类科研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2、科研经费的管理
2.1凡我院医务人员承担的科研项目,其研究经费均应拨入医院财务科账户,由医院统一管理。各项目经费专款专用,独立核算,按合同书或经费开支预算支出,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和检查。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了解、掌握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结余情况,保证经费按计划合理使用。
2.2下拔入医院的科研经费实行按项立户,每一项目编一代号。经费可跨年度使用,但不得提前开支或超支。科研经费使用应符合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所规定的开支内容,不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扩大开支范围和数量。
2.3科研项目经费开支,由项目负责人、科教科、财务科及主管院长签字后报销。
2.4凡用课题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必须到医院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后方可报销。
2.5凡用科研经费支付外单位的科研协作费、设备费、加工费时,应提交科研协作合同、设备订货合同、委托加工合同,作为财务审核依据。
2.6不按时提交课题年度工作总结或不能按计划进度完成项目任务,科教科将通知财务科暂缓或停止经费使用。
2.7项目完成后,结题(鉴定、验收、评审)合格,即清理账目,需要填写经费决算表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填写,经医院财务审计部门审核后,由科教科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医院鼓励将节余科研经费作为新项目的启动经费,也允许按一定比例分配剩余的科研经费(见本规定第3.3条>。结题后的项目账号在一年内取消。
2.8项目负责人不得无故中止项目,对同意中止的项目,项目经费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按科研下达单位的要求退还。
2.9项目负责人调出湘西自治州人民医院的,没有特殊情况,经费原则上不拨出,需在我院报销开支,可以委托或转至项目新负责人或项目组其他成员进行经费的管理。
2.10被撤消项目的经费,没有特殊原因,原则上需退还全部拨款。
2.11 项目负责人必须如实填写所承担项目的财务报表,科教科与财务科对科研经费的使用有监督和检查权。
3、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及使用:
3.1科研经费使用时应贯彻精打细算、勤俭办事的原则,一切开支必须符合国家、省市及医院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中的各项要求。
3.2 除经费下达部门具体规定的经费使用范周外,科研项目可按下列科目在经费预算中列支:
3.2.1科研业务费:指测试、分析和计算费、调研费、学术会务费、论文打印费及发表版面费、成果鉴定费、科研活动旅差费、临时工劳务费、实验补助费等费用。
3.2.2试验材料费:指科研使用的材料、试剂、药品、实验动物、标本、样本、样品等费用。
3.2.3仪器设备购置费:指课题专用仪器设备的购置、运输、安装、维修、配件购置等费用,自制仪器的材料和加工费。
3.2.4实验室改装费:指根据课题研究工作需要,改善实验室条件所进行的简单装修费用。
3.2.5协作费:指根据协议应支付给外单位的协作费,没有签订协议的不得支付。
3.2.6项目实施管理费:主要用于科研管理部门,作为项目申报、管理、结题后的跟踪服务等的综合消耗和奖励费用。管理费用的提取比例按各项目主管部门的管理办法或合同执行。
3.2.7劳务费:指参加研究工作的成员的补贴、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鉴定(评议)专家的劳务费等。劳务费的提取比例按各项目主管部门的管理办法执行,不得超支。劳务金酬按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由个人承担。
3.3科研节余经费分配比例为:   
3.3.1项目组奖金7 0%
3.3.2医院科研发展基金3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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