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2012-06-12 00:00 本文来源:未知 点击量: 1为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登记工作,根据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与湖南省卫生厅、人事厅《湖南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分的种类
学分分为I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种。
第二条 以下项目可授予I类学分:
1、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批认可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批认可或授权单位组织的项目:
3、卫生部部属单位、中华医学会、中国中医药学会、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举办的,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专项备案的项目;
4、省属医学院校、湖南省医学会、湖南省预防医学会、湖南中医药学会、湖南中西医结合学会等学术团体及其专业委员会举办,向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专项备案并认可的项目;
5、参加国际性、全国性、全省性的一级学会召开的学术会议并在会上宣读论文的作者;
6、赴上级医院专项进修时间超过一月者。
第三条 自学、一月以下的短期进修、刊物上发表论文、获科技奖、出版医学著作、发表译文、接受远程声象载体的继续医学教育等其他多种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可授予Ⅱ类学分。
第四条 学分的计算方法:
(一)Ⅰ类学分的计算方法
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讲习班、研讨班、学习班、培训班等学完规定的时数,经考试或考核合格、每3学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学时授予2学分。
2、参加1个月以内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卫生部直属单位、中华医学会等学术团体举办并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和参加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批认可或由其授权单位组织的项目,每6学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学时授予1学分。
3、参加一月以上的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批认可或由其授权单位组织的项目以及高等医学院校、中华医学会、省医学会等省级学会其专业委员会举办并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专项备案的项目,如专题研讨班、讲习班、学习班、培训班等,每8学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学时授予1学分。
上述1一3项所授予的学分,每项最多不超过25学分。
4、在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的作者,按以下标准计算学分:
(1)在国际会议上宣读论文的作者,第一作者记8分,第二作者记7分,第三作者记6分,第四作者记5分,第五作者记4分;
(2)在全国会议上宣读论文的作者,第一作者记5分,第二作者记4分,第三作者记3分,第四作者记2分,第五作者记1分;
(3)在行政大区会议上宣读论文的作者,第一作者记4分,第二作者记3分,第三作者记2分,第四作者记1分;
(4)在省级会议上宣读论文的作者,第一作者记3分,第二作者记2分,第三作者记1分;
书面交流或论文摘要(以会议正式印刷的资料为准)的作者,按下一级会议的最低学分给分。
5、专科进修,经考试、考核合格,按以下标准记分:在京、津、沪、穗地区进修的,每月可授5学分;在省级医疗卫生单位进修的每月可授4学分;县及县以下医疗卫生单位的人员在市(州)级医疗卫生单位进修的,每月可授3学分。此类学分每年不得超过25学分。
(二)Ⅱ类学分计算方法
1、自学本学科专业知识,由本人拟订自学计划,经院(所、站、校)学术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在自学结束后写出质量较高的文献综述,在院内和二级学科内交流,每2000字可授予1学分;其论文在省以上(含省级)公开期刊上发表,每篇另加3学会;在市(州)内部刊物上发表,每篇另加2学分;同一篇综述被省和市的刊物在一年内同时采用,可按省刊授分,不能重复授分。
2、由市(州)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组织或委托市(州)医学会组织的学术活动、报告会、新技术、新理论、新知识、新方法的学术讲座,每参加一场授予O.2学分,主讲人按每学时授予O.5学分计算。
3、到同级外单位专科进修,经考试、考核合格,由接受单位按每月授予3学分计算。此类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25学分。
4、在刊物上发表论文、综述、译文,按以下标准计算学分:
(1)在国际期刊上发表,第一作者记10分,第二作者记9分,第三作者记8分,第四作者记7分,第五作者记6分;
(2)在国内期刊(核心期刊和统计源期刊)上发表,第一作者记8分,第二作者记7分,第三作者记6分,第四作者记5分,第五作者记4分;
(3)在非核心期刊上发表,第一作者记6分,第二作者记5分,第三作者记4分,第四作者记3分,第五作者记2分;
(4)在市(州)级期刊上发表,第一作者记4分,第二作者记3分,第四作者记2分,第五作者记1分;
(5)在院刊等内部刊物上发表,第一作者记2分,第二作者记1分。
5、获得各类科技进步奖(成果奖、专利等),按以下标准计算学分(只授前5名主要研究人员):
(1)国家级成果:
一等奖 20—16学分
二等奖 18一14学分
三等奖 16一12学分
四等奖 14—10学分
(2)省部级成果:
一等奖 18一14学分
二等奖 16—12学分
三等奖 14一10学分
四等奖 12—8学分
(3)省厅与市(州)级成果:
一等奖 16一12学分
二等奖 14一10学分
三等奖 12—8学分
四等奖 10—5学分
若同一项科研成果重复获奖,按最高奖授予学分。
6、出版医学著作,每1000字授予l学分。
7、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流调报告,每1000字授予1学分。
8、发表医学译文、节译、文摘,每1500字授予1学分。
9、由医疗卫生单位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每次主讲人可授予2学分,参加者授予0.3—0.5学分,参加者全年获得的这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分。参加本科生的临床教学任务,主讲人每五小时可授予1学分。
10、临床病理讨论会,组织多科室的病例讨论会,大查房每次主讲人可授予1学分,参加者授予0.1学分。此类学分全年最多不超过10学分。
第五条 学分授予和登记方法
I类学分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授予,由继续教育主办单位负责登记。Ⅱ类学分按以下方法授予: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第2、3款的,由市(州)卫生行政部门授予,由继续教育主办单位负责登记;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第1、4、5、6、7、8、9、10款的,由本单位科教(医务)科负责审查确定并授分。
第六条 建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制度
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主办单位应对参加活动的卫生技术人员发放《学分证书》。卫技人员持《学分证书》到本单位继教管理部门进行学分登记,各单位继教管理部门应及时将《学分证书》上的学分和在本单位参加继教活动授予的学分如实登记在《湖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登记证书》上,并分别注明I类学分和Ⅱ类学分数,加盖公章,建立档案,作为今后技术职务晋升、聘任、评先、执业再注册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