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2017-08-31 00:00 本文来源:未知 点击量: 2湘西自治州人民医院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
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
实 施 方 案
为贯彻落实州委办、州政府办“关于召开全州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进一步规范国家公职人员从政行为,按照《中共湘西自治州委办公室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州办发电【2017】76号)要求,经院党委决定,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对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进行清理整治,敦促有关人员按要求退出违规经营;严肃查处相关领域“顶风而为”“小官贪腐”突出问题;督促各级各部门强化领导责任,依纪依规履职尽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保障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二、清理对象
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的国家公职人员本人(包括医疗机构编内编外正式聘用人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辞去公职未满三年或退休未满三年的领导干部。
三、清理内容
(一)涉矿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涉及煤矿、非煤矿山等矿产资源开采、选冶等经营性活动的行为。
(二)涉砂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砂石企业(个体工商户)、采砂船、运砂船(车)、浮吊、砂石码头(堆场)等经营性活动的行为。
(三)涉渔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在江河湖库等天然水域利用矮围、网围、网箱等方式圈湖占地,开展捕捞、养殖等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四)涉小水电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小水电项目经营的行为。
(五)涉烟花爆竹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烟花爆竹生产、运输、批发的企业,尤其是涉及黑火药、引火线、单基火药的企业经营活动的行为。
(六)涉危险化学品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的企业,尤其是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经营的行为。
(七)涉房地产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房地产领域经营性活动以及违法买卖土地、违规建房的行为。
(八)涉医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包括医疗机构正式聘用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医疗卫生机构、药店、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尤其是涉及药品、器械、卫生耗材等医药购销经营性活动的行为。
(九)其他经商办企业等经营性活动。对国家公职人员除上述八类情形以外的经商办企业情况进行登记、清理。
四、清理要求
(一)国家公职人员(不包括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精神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本人不得参与上述经营性活动,或在上述经营性活动中参股。其中,国有企业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或参股相关私营企业经营性活动。
(二)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一律不得违规参与上述经营性活动,或在上述经营性活动中参股。
(三)国家公职人员一律不得利用职务或职权上的影响,在上述经营性活动中非法为他人谋取利益。
(四)所有国家公职人员一律严格按要求填报有关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成退出手续,不得有“明退实不退”或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转让企业或股份等行为。领导干部应当如实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参与经营性活动有关情况,如存在问题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成退出手续。所有退出转让情况,应向组织报告。
(五)对在规定时间内拒不主动报告问题、拒不退出或拖延退出、或者以他人名义继续违规参与经营性活动的,依纪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并公开曝光;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干扰、妨碍、对抗组织调查的,一律从严惩处。
五、工作步骤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自2017年8月1日起,至2018年1月31日止,分四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8月1日—8月31日)
成立湘西自治州人民医院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召开工作动员大会,深入动员部署,在院报、院网上进行宣传,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7年9月1日—9月30日)
认真组织开展个人主动填报。国家公职人员必须按要求填报《湘西自治州国家公职人员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个人情况报告表》(见附件2),个人报告材料由院主要负责人签字后,由院专项整治办留存备查。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个人报告材料交州纪委派驻州卫计委纪检组收集后报州专项整治办。在2017年9月30日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主动如实向相应专项整治办报告,并办理完成退出手续的,可依纪依规从轻或减轻处理,情节轻微的,免予处分。
开展对个人主动填报情况全面清查,领导干部尤其是党政主要领导,要切实履行“一岗双责”规定,带头自查自纠。纪检监察机构切实履行监督责任,适时抽查自查自纠情况,查处有关违纪违规问题。院专项整治办按要求填报《湘西自治州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上报州卫计委专项整治办。
(三)整治查处阶段(2017年10月1日—12月31日)
院专项整治办根据个人报告和自查自纠情况,将梳理发现的问题线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移交相应专项整治办;专项整治办根据发现的问题线索和群众举报信息进行查处,对违规参与上述经营性活动,未按照要求申报并退出的公职人员,一经查实依纪依规从重处理;涉嫌违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州专项整治办将采取有力措施,强化各县市(湘西经济开发区)和州直单位专项整治情况的监督检查,并适时开展明察暗访,严查违纪违规问题。
(四)规范总结阶段(2018年1月1日—1月31日)
认真总结分析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补全相关管理漏洞和环节缺失。通过专项整治,建立健全防范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各类经营性活动的规章制度,尤其要加强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敏感岗位的制度建设,促进公职人员廉洁从政,遵纪守法开展活动;增强制度的针对性、系统性和有效性,推动市场为主优化配置资源,减少不合理行政干预,培育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切实履职担当,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州委、州人民政府的要求上来。院党委是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党委书记为第一责任人,院纪委是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监督主体。
(二)明确工作职责。细化职责分工,加强协同配合。院纪委牵头成立院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专项整治办公室,院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专项整治的组织协调、信息综合、调研指导等日常工作。院专项整治办负责清理本单位国家公职人员参与相关经营性活动的行为,掌握真实情况并按要求报告相应专项整治办,对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的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相应专项整治办。
(三)严肃查办案件。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整治查处阶段发现的问题及群众举报投诉的问题,一经查实,严肃处理。我院举报电话:0743-2110107,院专项整治办认真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并对群众举报投诉的问题认真核查。在专项整治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专项整治办报告。宣传科要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体平台加大对本院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专项整治氛围。
附件:1.湘西自治州人民医院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工作职责和组成人员
2.湘西自治州国家公职人员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个人情况报告表
中共湘西自治州人民医院委员会
2017年8月31日
附件1
湘西自治州人民医院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成人员及其办公室工作职责
组成人员及其办公室工作职责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院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成立湘西自治州人民医院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现将人员组织和办公室职责明确如下:
组 长:彭剑涛 院党委书记
副 组 长:周明欢 院党委副书记 院长
田茂友 院纪委书记
成 员: 贾小卷 副院长
莫莉萍 总会计师
罗 勇 副院长
向 平 副院长
江宏冰 工会主席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田茂友任办公室主任,甘兰平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具体职责为:负责组织开展全院的专项整治工作。
附件2
湘西自治州国家公职人员参与涉矿等经营性
活动个人情况报告表
活动个人情况报告表
报 告 人 (签名)
工作单位
报告日期 年 月 日
手机号码
阅 签 人 (签名)
阅签日期 年 月 日
湘西自治州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
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8月制
工作单位
报告日期 年 月 日
手机号码
阅 签 人 (签名)
阅签日期 年 月 日
湘西自治州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
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8月制
填 表 须 知
1.本表须由报告人本人亲笔填写。填写前请认真学习《湘西自治州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阅读本须知。填写时书写要工整,字迹要清楚,并在封面和承诺书上签名,填报日期具体到日。
2.报告人须实事求是填报有关事项,对本人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3.本表中有“□”栏的为选择栏,请根据实际情况在对应的“□”内划“√”。
4.本表中所称“本人参与经营性活动情况”,包括本人和本人以他人名义参与经营性活动情况。
5.本表中所称“子女”,包括报告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6.涉矿类经营性活动主要指参与或参股涉及煤矿、非煤矿山等矿产资源开采、选冶等经营性活动的行为;涉砂类经营性活动主要指参与或参股砂石企业(个体工商户)、采砂船、运砂船(车)、浮吊、砂石码头(堆场)等经营性活动的行为;涉渔类经营性活动主要指参与或参股在江河湖库等天然水域利用矮围、网围、网箱等方式圈湖占地,开展捕捞、养殖等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涉小水电类经营性活动主要指参与或参股小水电项目经营的行为;涉烟花爆竹类经营性活动主要指参与或参股烟花爆竹生产、运输、批发的企业,尤其是涉及黑火药、引火线、单基火药的企业经营活动的行为;涉危险化学品类经营性活动主要指参与或参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的企业,尤其是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经营的行为。涉房地产类经营性活动主要是指违规参与或参股房地产领域经营性活动以及违法买卖土地、违规建房的行为。其他经商办企业等经营性活动主要是指除上述七类情形以外的经商办企业的经营性活动。
7.企业情况按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最新情况逐项填写。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应填报认缴出资额,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应填报个人出资额。购买的私募基金、信托产品等,如该产品以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名义投资非上市公司、合伙企业等,也应当在此事项中填报。
8.企业或市场主体名称发生变化的,须在“备注”栏注明原名称。注册地填写到市(地、州、盟)。经营地填写到省(区、市)或市(地、州、盟),可填多个区域。
9.本表中需要填报金额的事项,均以“万元”为单位,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境外的投资须注明币种。
lO.报告表有关情况涉及多人时,一人填报一表;一事项内容较多在表格中填写不下时,请复制相应事项的表格,另附页填写。
11.报告人的报告表由所在地方(单位)党委(党组)书记阅签。
12.报告人应将本人的报告材料密封,并在信封上签名。
13.报告人于2017年9月30日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主动如实向相应专项整治办报告,并办理完成退出手续,可依纪依规从轻或减轻处理,情节轻微的,免予处分。
报 告 人 基 本 情 况 | ||||||||||||||||||||||
姓 名 | 性 别 | 籍 贯 | ||||||||||||||||||||
出生年月 | 政治面貌 | 身份证号 | ||||||||||||||||||||
在职状态 |
国家公职人员□ 退休未满三年的领导干部□ 辞去公职未满三年的领导干部□ 退休未满两年的一般公务员□ 辞去公职未满两年的一般公务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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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工作单位 | 原任职务(职级) | |||||||||||||||||||||
现工作单位 | 现任职务(职级) | |||||||||||||||||||||
本 人 参 与 经 营 性 活 动 情 况 | ||||||||||||||||||||||
参与经营类型 |
涉矿类□ 涉砂类□ 涉渔类□ 涉小水电类□ 涉烟花爆竹类□ 涉危险化学品类□ 涉房地产类□ 其他类□ |
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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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经营人姓名 |
企业或其他市场 主体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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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或其他市场 主体经营范围 |
成立时间 | |||||||||||||||||||||
注册地 | ||||||||||||||||||||||
经营地 | ||||||||||||||||||||||
企业或其他 市场主体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其 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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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金)或 资金数额(出资额) |
万元 | |||||||||||||||||||||
个人认缴出资额 或个人出资额 |
万元 |
个人认缴出资比例 或个人出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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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收益情况 | 万元 | 清理纠正情况 | ||||||||||||||||||||
备 注 |
配 偶 基 本 情 况 | ||||||||||||||||||||||
配 偶 | 姓 名 | 政治面貌 | 籍 贯 | 身份证号 | ||||||||||||||||||
妻子□ 丈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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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现任职务(职级) | |||||||||||||||||||||
单位性质 | 党政机关□ 事业单位□ 国有企业□ 军队□ 其他□ | |||||||||||||||||||||
私营企业□ 外商独资企业□ 中外合资企业□ 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境内代表机构□ | ||||||||||||||||||||||
国(境)外□ | ||||||||||||||||||||||
配 偶 参 与 经 营 性 活 动 情 况 | ||||||||||||||||||||||
参与经营类型 |
涉矿类□ 涉砂类□ 涉渔类□ 涉小水电类□ 涉烟花爆竹类□ 涉危险化学品类□ 涉房地产类□ 其他类□ |
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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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或其他市场 主体名称 |
成立时间 | |||||||||||||||||||||
企业或其他市场 主体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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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或其他市场 主体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其 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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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金)或 资金数额(出资额) |
万元 | |||||||||||||||||||||
个人认缴出资额 或个人出资额 |
万元 |
个人认缴出资比例 或个人出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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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收益情况 | 万元 | 清理纠正情况 | ||||||||||||||||||||
备 注 | ||||||||||||||||||||||
子 女 基 本 情 况 | |||||||||||||||||||||||||||||||||||||||||||||
子 女 | 姓 名 | 政治面貌 | 籍 贯 | 身份证号 | |||||||||||||||||||||||||||||||||||||||||
儿子□ 女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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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现任职务(职级) | ||||||||||||||||||||||||||||||||||||||||||||
单位性质 | 党政机关□ 事业单位□ 国有企业□ 军队□ 其他□ | ||||||||||||||||||||||||||||||||||||||||||||
私营企业□ 外商独资企业□ 中外合资企业□ 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境内代表机构□ | |||||||||||||||||||||||||||||||||||||||||||||
国(境)外□ | |||||||||||||||||||||||||||||||||||||||||||||
子 女 参 与 经 营 性 活 动 情 况 | |||||||||||||||||||||||||||||||||||||||||||||
参与经营类型 |
涉矿类□ 涉砂类□ 涉渔类□ 涉小水电类□ 涉烟花爆竹类□ 涉危险化学品类□ 涉房地产类□ 其他类□ |
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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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或其他市场 主体名称 |
成立时间 | ||||||||||||||||||||||||||||||||||||||||||||
企业或其他市场 主体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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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或其他 市场主体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其 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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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金)或 资金数额(出资额) |
万元 | ||||||||||||||||||||||||||||||||||||||||||||
个人认缴出资额 或个人出资额 |
万元 |
个人认缴出资比例 或个人出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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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收益情况 | 万元 | 清理纠正情况 | |||||||||||||||||||||||||||||||||||||||||||
备 注 | |||||||||||||||||||||||||||||||||||||||||||||
子 女 配 偶 基 本 情 况 | |||||||||||||||||||||||||||||||||||||||||||||
子女配偶 | 姓 名 | 政治面貌 | 籍 贯 | 身份证号 | |||||||||||||||||||||||||||||||||||||||||
妻子□ 丈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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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现任职务(职级) | ||||||||||||||||||||||||||||||||||||||||||||
单位性质 | 党政机关□ 事业单位□ 国有企业□ 军队□ 其他□ | ||||||||||||||||||||||||||||||||||||||||||||
私营企业□ 外商独资企业□ 中外合资企业□ 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境内代表机构□ | |||||||||||||||||||||||||||||||||||||||||||||
国(境)外□ | |||||||||||||||||||||||||||||||||||||||||||||
子 女 配 偶 参 与 经 营 性 活 动 情 况 | |||||||||||||||||||||||||||||||||||||||||||||
参与经营类型 |
涉矿类□ 涉砂类□ 涉渔类□ 涉小水电类□ 涉烟花爆竹类□ 涉危险化学品类□ 涉房地产类□ 其他类□ |
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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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或其他市场 主体名称 |
成立时间 | ||||||||||||||||||||||||||||||||||||||||||||
企业或其他市场 主体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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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或其他 市场主体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其 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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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金)或 资金数额(出资额) |
万元 | ||||||||||||||||||||||||||||||||||||||||||||
个人认缴出资额 或个人出资额 |
万元 |
个人认缴出资比例 或个人出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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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收益情况 | 万元 | 清理纠正情况 | |||||||||||||||||||||||||||||||||||||||||||
备 注 | |||||||||||||||||||||||||||||||||||||||||||||
本 人 承 诺
我已认真学习《湘西自治州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认真阅读《填表须知》,所填内容已与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进行了认真核实。我郑重承诺,本人对以上所填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自愿接受组织监督和查核。
本人签名:
2017年 月 日
2017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