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人民医院高学历高层次人才津贴发放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9-04-18 00:00 本文来源:未知 点击量: 0
中共湘西自治州人民医院委员会
湘 西 自 治 州 人 民 医 院
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人民医院高学历高层次人才津贴发放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 西 自 治 州 人 民 医 院
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人民医院高学历高层次人才津贴发放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总支、各支部,各科室:
《湘西自治州人民医院高学历高层次人才津贴发放暂行办法》已经院党委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湘西自治州人民医院委员会 湘西自治州人民医院
2019年4月16日
2019年4月16日
湘西自治州人民医院
高学历高层次人才津贴发放暂行办法
高学历高层次人才津贴发放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发挥高学历、高层次人才在医疗业务领域的带头作用,经研究,制定高学历、高层次人才津贴发放实施暂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
医院在职临床医技及管理岗位的医师,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获得国家级专家称号(院士、国家级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等);
2.省级专家称号(省政府特殊津贴、121人才工程、省级优秀中青年专家、芙蓉人才奖等);
3.医疗专业博士研究生。
二、人才津贴标准
1.获得院士、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省121人才工程”第一层次、国家级优秀中青年专家、具有博士学位并具有副高以上职称且担任科主任职务的,每月津贴标准5000元。
2.获得省政府特殊津贴、“省121人才工程”第二层次、省级优秀中青年专家、省级“芙蓉人才奖”、具有博士学位并有副高以上职称且担任科副主任职务的,每月标准4000元。
3.获得“省121人才工程”第三层次、具有博士学位者,每月标准3000元。
三、发放办法
1.每月完成相应岗位的工作任务及认真履行相应职责,从到岗之日起按出勤天数享受津贴月标准的60%。
2.每年年底,由医务科进行业务考核,其他相关职能科室进行综合评价,考核合格将发放年津贴的40%。
3.有下列情形之一,从认定之日当月不再享受津贴。
(1)有违法违纪行为被相关部门追究责任的;
(2)有违反医疗行业“九不准”行为的;
(3)经相关部门认定为医疗责任事故责任人的;
(4)其它经院党委研究认定为不合格情形的。
四、本办法2019年4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