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人民医院党委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2019-04-17 00:00 本文来源:未知 点击量: 2
中共湘西自治州人民医院委员会
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人民医院党委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人民医院党委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各总支、各支部:
《湘西自治州人民医院党委会议议事规则》已经院党委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湘西自治州人民医院委员会
2019年4月16日
2019年4月16日
湘西自治州人民医院党委会议议事规则
为加强党委对医院工作的领导,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根据湖南省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适用对象
党委会议为院党委集体议事决策的一般形式,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单独制定实施,不得以党政联席代替党委会议。本规则仅适用于院党委会议。
第二条 基本原则
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并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集体领导原则。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2.平等原则。党委成员平等议事,党委书记负有集体领导主要责任。每位成员均有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和责任。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3.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党委委员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
4.分工负责原则。党委作出的决定,党委各成员必须自觉遵守,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贯彻执行,并承担工作责任。
第三条 议事范围
(一)重大决策事项
1.医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决定的重大措施;
2.党的建设、意识形态、医院文化、思想政治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工作;
3.医院重要改革、发展建设和学科建设等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
4.医院人才工作规划、人才引进方案与政策措施;
5.医院重要规章制度;
6.内部组织机构、人员岗位的设置和重要调整;
7.薪酬分配及福利待遇、奖惩和关系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
8.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
9.医院重要资产处置、重要资源配置;
10.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1.医院党委管理的干部、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任免;
2.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3.推荐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
4.其他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1.各级各类重点建设项目;
2.国内国(境)外医疗技术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
3.大型医疗设备、大宗医院耗材、器械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
4.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
5.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1.大额度资金的具体额度确定(按周期和需要进行);
2.超过额度的资金;
3.预算外的资金;
4.超过预算一定限额以上、院方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
(五)需要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或重要事项。
(六)院长办公会认为需要向党委会议提交的事项。
第四条 召开要求
(一)时间安排。一般每月召开2次,时间为月中、月末的周五,会期一般为半天;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二)开会条件。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
(三)会议主持。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四)参会人员。出席人员为院党委成员,非党委委员的院领导列席。主持人认为确有必要,可临时确定列席人员。
(五)实施回避。议题涉及本人或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委成员应回避。
(六)议题准备。
1.议题由党委书记与党委班子成员商议提出,或由院长办公会提交。
2.非特殊情况,不得在会前2天内临时提交议题;不得在会上临时动议。
3.重大议题应先调查研究,必要时请相关科室汇报情况。
4.议题涉及问题的,提交人应提出建议性解决方案。
5.重要议题上会前,党委书记与院长应提前沟通、达成一致,必要时与纪委书记、分管领导会前沟通。
6.涉及政策疑问的议题,提交前要征得相关部门意见并找到可靠依据。
7.涉及到跨分管领域、跨管理职能的,应事先协调一致;
8.议题应提供相关材料,由党委办整理。
9.议题及相关资料应提前3天交党委办整理,整理后交会议主持人审定,提前1天将整理的会议资料送达与会者。
10.除涉及机密之外,会议通知必须明确主要议题。
11.会议资料整理发放:
(1)除纪律要求之外,上会纸质文字材料均交由党办会前整理、会上发放,其他科室和个人不能临时发放;
(2)拟上会的资料,会前提前2天向党办提交电子版;
(3)整理资料和原始资料电子版同时上传会场电脑;
(4)一般材料整理后,可通过信息化传阅参会人。
以下情况不提交党委会讨论:(1)不属于党委会议议事决策范围的;(2)经党委会决定后,分管领导或职能部门职权范围内可以自行决定的问题;(3)分管领导或职能部门未能提出具体意见或准备不充分的议题;(4)非紧急情况而临时动议的议题。
(七)充分讨论。
1.与会者按会前议题整理,提前做好讨论准备;
2.议题提交人在说明的基础上,提出解决的建议方案;
3.确保每个参会人对每个议题充分讨论、充分表达意见;
4.提交议题发言不超过10分钟,同一议题一人发言不超过2次,首次发言不超过8分钟,再次发言不超过5分钟;
5.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八)会议表决。
1.表决可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口头表决含“同意”、“原则同意”、“不同意”、“保留意见”等,不得含糊其辞;
2.未到会者书面意见不得计入表决票数;
3.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以及其他有明确规定的事项,应逐个表决;
4.复杂问题的决定,应明确解决要求,便于督办。
(九)作出决定。
1.根据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2.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成员半数方为通过;
3.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做到必要的集中;
4.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5.如有较大分歧,除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党委会议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
6.主持人会后及时将有关决定告知未参加会议的党委成员。
(十)会议记录。党委会议由党委办负责作好会议记录,客观体现会议事过程及最终决定,必要时形成纪要。
(十一)特殊情况。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议的,党委主要领导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其他党委成员通报。
(十二)资料整理。党委办建立党委会议档案,将会议议题、议题摘要、主要资料、会议记录等整理归档。
党委会由党委办负责办会,在落实会务工作要求上,本院相关所有部门及个人应积极配合。
第五条 督办落实
(一)明确落实责任。党委会做出的重要决定,按党委成员分工职责分工明确落实责任主体;特殊情况可指定专人或由几名党委成员联合落实,联合落实必须明确一名主要责任人牵头。
(二)坚决执行决定。对党委会已决定事项,党委成员要坚决执行决定,党委成员对党委会议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
(三)细化工作要求。决定交由部门执行的,应明确责任人、工作节点、完成效果、最终期限等要求。
(四)全面加强督办。由党委办会同有关科室,按细化工作要求,跟进节点督办,及时向班子或领导报告督办情况。
(五)及时请示报告。责任落实人在落实党委决定时遇到重大问题时要及时请示党委班子或主要领导,进展情况要及时向党委会议报告。
第六条 纪律要求
(一)严格保密。与会者不得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严禁向会议所涉利害相关方传递信息。
(二)规范发布。会上决定需由正式文件公布的,与会人员不得在公布前私自透露。
(三)归口报道。可报道对外的会议内容,由党委办起草稿件后,交由院宣传科对外发布;个人未经授权不得发布会议消息。
(四)控制查阅。未经党委书记批准,党委成员之外的个人不能查阅党委会记录。
(五)规范变更。党委会议做出的决定,党委成员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如实施中确需对决定作出调整或变更的,须经党委会议复议。
第七条 责任追究
(一)结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以下责任:
1.因违反本规则造成不良后果的;
2.参与党委会导致决策发生重大失误的。
(二)党委成员在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对重大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第八条 附则说明
(一)本规则解释权在院党委,党委办负责具体解释。
(二)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院党委会制度规定如有与本规则不符的,以本规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