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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党委会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2021-03-23 00:00 本文来源:未知 点击量: 0
中共湘西自治州人民医院委员会
关于印发党委会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各总支部、支部,各科室:
      为坚持和加强党对公立医院的全面领导,贯彻执行公立医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健全完善我院议事决策制度,经院党委会研究同意,现将《中国共产党湘西自治州人民医院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湘西自治州人民医院委员会
                            2021年3月22日
中国共产党湘西自治州人民医院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家卫生健康委党组《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实施办法》、中共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党组和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关于印发< 健全完善公立医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推进党建工作高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法规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和加强党对医院工作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确保医院改革发展正确方向。
      第三条  坚持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党委对医院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支持院长依法依规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第四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委员坚决贯彻党委会的集体决定。
 
      二、议事决策范围
      第五条  院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一)医院党的建设重要事项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要措施;
      2.执行同级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3.医院党建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总结等重要事项;
      4.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5.思想政治、意识形态、统一战线等工作的重要事项;
      6.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事项;
      7.加强对院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专业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和管理、咨询组织,以及职工代表大会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8.院领导班子内部分工的重大调整;
      9.党的建设工作需要党委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事关医院改革发展稳定及医疗、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
      1.医院章程、总体发展规划、专项规划、综合改革发展方案和医院重要改革措施、重要工作计划、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
      2.医院内部组织机构、人员岗位的设置和调整;
      3.医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内部重要管理层级审批限权的调整,大额度支出和预算追加,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4.各级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大型设备、大宗耗材、器械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等重大项目设立和安排方案;
      5.医院重要资产处置、重要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
      6.医疗、教学、科研平台和团队建设,有关项目、经费管理和成果转化、奖励中的重要事项;
      7.医院国内国(境)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
      8.专业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和管理、咨询组织的章程制定、修订,负责人推荐,以及学术评价、审议、评定工作的重要事项;
      9.院级及院级以上评优评先和重要表彰奖励事项;
      10.医院安全稳定重要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11.需提请上级部门支持解决的重要事项。
     (三)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1.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干部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2.医院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和医院管理的其他干部的选拔任用;
      3.推荐优秀年轻干部和推选上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
      (四)人才工作的重要事项。
      1.医院人才工作规划,人才培养、引进计划和人才激励保障等相关政策措施;
      2.人才政治引领、政治吸纳和政治把关的重要措施。
      (五)医德医风、医院文化建设、相关创建工作的重要事项。
      (六)职工人事招录、职称评聘、职务职级晋升、年度考核、薪酬分配、福利待遇、奖惩和其他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七)需要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六条  党委会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委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则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的,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党委会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党委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
      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院党委办主任、院办主任列席党委会会议,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职工代表列席。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八条  党委会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由党委委员或医院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建议、经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对重要议题,党委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院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应当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院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九条  党委会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议题相关单位应当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视情况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当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涉及医疗、教学、科研业务的重要事项,应当充分听取专业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和管理、咨询组织的意见;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通过总支、支部、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职工意见建议。
议题提交人应事先调查研究,认真提出议题涉及问题的意见性解决方案,避免议题只是问题。
      第十条  党委会会议议题实行一事一报制度,议题相关材料应当提前2天提交党委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应当提前1天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整理后送达有关参会人员,并于会前上传至会场电脑。
需会上补充发放的材料,应当提前交由院党委办公室人员发放。
      第十一条  党委会会议议题由党委委员或分管院领导汇报,相关单位可以参加汇报。党委会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党委书记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提交议题发言不超过10分钟,同一议题一人发言不超过2次。出席会议的党委委员、列席的院领导应当提前熟悉议题相关资料,提高讨论效率。
      第十二条  党委会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三条  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或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决定多名干部任免时,应当逐人表决。
      主持人会后及时将有关决定告知未参加会议的党委成员。
      第十四条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会议决策的,党委书记、副书记或其他党委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五条  党委会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负责人或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十六条  党委会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其亲属的,以及与本人有直接利益关系或其他需要回避的情形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七条  党委会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适合公开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与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关于会议的报道,由院党委办公室拟稿或审稿,院宣传科发布。除院领导之外,其他人查阅会议记录须经党委书记批准。 
     四、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八条  党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由相关党委委员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委汇报。明确由相关单位负责的,由医院党委办公室传达和督促检查。院党委建立督办制度,建立督办台账,健全会议督办机制,确保决策落实。执行情况作为相关科室及个人的绩效考核、年度评价依据。
      第十九条  党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医院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究;决策执行过程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委会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照第八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五、附则
      第二十条  院党委办公室负责党委会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分送医院领导和有关单位,归档会议材料等。
      第十一条  本规则由院党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院党委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9年4月16日印发的《湘西自治州人民医院党委会议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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