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公安厅卫生厅联合出台化解医患纠纷规定
由于现有的调解、医疗鉴定和司法诉讼3个处理医疗纠纷的方式存在不同程度的弊病,近年来,医疗纠纷的发生呈逐年上升趋势,暴力事件频发,严重影响了医院正常的医疗秩序。与此同时,因责任心不强、医患沟通效果不良、处理投诉方式不当等因素导致的医疗纠纷时有发生。省公安厅和省卫生厅联合出台了《湖南省医患纠纷处置暂行规定》,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双方合法权益。该规定已于今年3月3日起施行。
《规定》第二章第十条明确各级医疗机构应成立由院长负责,分管院长、医务科、护理部、保卫部门及临床、医技科室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医疗纠纷处置小组,设立专门的部门(安全办)和专人负责处理本院发生的医患纠纷,制定处置医患纠纷的工作预案,负责收集提供医患纠纷的相关材料及患者的有关病历资料,及时、妥善处置医患纠纷,防止事态扩大。
医患纠纷发生后,患方急需复印病历等资料作为证据。《规定》第二章第十二、十三条明确,医疗机构应积极配合患方共同做好相关病历资料的复印、封存和有关的可疑药物和输液、输血、注射、手术等器具器械的现场实物封存等工作。协助患方在依法复印、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对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记录、病程记录等资料进行封存和启封。医疗机构不得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
《规定》第三章第二十一条中还明确:公安机关在处置过程中要根据实际情况,区分性质,严格执法。属地派出所要先期积极处置,提前介入,一旦接到报警,迅速组织警力赶往现场,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有效控制事态发展。对于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发生打、砸、抢、烧的;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侮辱、威胁、恐吓、殴打医护人员的或擅自进入医务人员住宅骚扰的;非法限制医护人员人身自由的;占据办公、诊疗场所,影响正常工作、医疗秩序的;在医疗机构内、外拉横幅、停冰棺、设灵堂、张贴大字报、散发传单、燃放鞭炮、堵塞通道及大门,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抢夺尸体或拒不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殡仪馆,经劝说无效的;抢夺患者、他人或医疗机构医疗文书,以及与医患纠纷相关的医疗证物(药品、卫生材料或医疗器械等),经劝说无效的及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月23日,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省卫生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又联合出台了《关于全省开展集中治理医患纠纷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该方案要求,省、市、县三级建立由政府牵头,综治、维稳、宣传、卫生、公安等部门参加的预防和处置医患纠纷联席会议制度。司法和卫生行政部门牵头建立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联动”的医患纠纷调解机制。从3月起至12月,我省将开展集中治理医患纠纷专项行动。
扫一扫 手机端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