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业务培训:纪律审查证据分论
2021-04-20 00:00 本文来源:未知 点击量: 0纪检监察业务培训辅导讲座之六
纪律审查证据的概念和作用
一、纪律审查证据的概念
1、什么是纪律审查证据
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规定收集的用以证明纪检监察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2、纪检监察证据的特征
(1)真实性
由于案件事实是已经发生的、客观存在,因此,我们所收集到的纪检监察证据也只能是已经产生的,不依赖人的意志而独立存在的客观事实。
(2)关联性
证据的联系性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联系,客观存在的事实只有与案件存在着必然联系才能作为证据。
(3)合规性
证据的规定性,是指证据必须是纪检监察案件检查人员依照程序及方法收集和认定的事实。
纪律审查证据制度的基本框架
所谓纪律审查证据制度的基本框架,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制度的构成,有两个方面:
党章即其他党内法规和监察法是纪律审查证据制度的重要渊源
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纪律审查工作特别是在收集、鉴别、使用证据的全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党章,维护党章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如党章第四十条第三款就明确规定了党内纪律审查必须严格遵守党章和国家法律进行收集和调取证据。
国家法律法规中的证据法规规定是纪律审查证据制度的重要渊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即两高关于证据运用的司法解释,及时纪律审查人员需要参照和遵循的基本纪律审查证据规则。
纪律审查证据的种类
1、违法党纪案件证据
物证:指能够证明违纪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和物质痕迹。
书证:指以其记载的内容证明违纪案件真实情况的文字,包括符号、图画等。
证人证言:指证人酒气所了解的违纪事实情况作的陈述。
凡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都可以成为证人,但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受侵害人陈述:指受违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就违纪事实情况所作的控告和诉说。
被审查人陈述:指审查党员就违纪事实所作的交代、申辩和对同案人的检举。
视听资料:只可以重现原始声响或形象的用作证明违纪事实的材料。
实践中,给予计算机运用、同信和现代管理技术等电子化手段形成的客观资料、包括文字、图形符号、数字、字母等电子数据也属于视听资料范畴。
现场笔录:之纪律检查人员对违纪案件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时所作的笔录。
鉴定结论(意见):鉴定人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纪律审查人员不能解决的专门事项进行科学鉴定后所作的结论或意见。
勘验检查笔录:指公安、司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及其他证据材料进行勘验、检查时所作的笔录。
2、违反政纪案件证据
(1)书证;(2)物证;(3)证人证言;(4)被审查人的陈述;(5)视听资料;(6)鉴定结论;(7)勘验、检查笔录。
3、证据的一般分类
(1)根据证据来源划分,证据可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2)根据证据的证明内容划分,证据可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3)根据证据的证明方向划分,证据可分为有错证据和无错证据;
(4)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划分,证据可分为实物证据和言词证据。
四、违纪案件证明
所谓证明,是指用某些已经知道的确实存在的事实去证实或说明某个尚未弄清楚但需弄清楚的事实是否存在的活动或过程。
1、违纪案件的证明对象(证明什么)
违纪证明对象,指的是纪检监察机关在纪律审查过程中必须通过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即待证明事实。
证明对象的范畴:
被审查人的主体身份:包括姓名、性别、民族、籍贯、出生年月、文化程度、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工作单位、职业职务,家庭状况、个人简历等。
主要违纪事实。包括违纪行为是否存在;违纪行为是否为被审查人所实施;被审查人有无主观故意和行为的动机和目的;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等;被审查人应该承担的责任,如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等。
(3)影响案件处理的违纪情节。包括从重、加重,从轻、减轻和免除等。
(4)其他情况。程序事实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是否需要回避,即是否具有《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46条规定的情形;二是是否构成程序违规。如取证不得少于两人,刑讯逼供等。
2、违纪案件的证明责任(由谁证明)
纪检监察机关即纪律审查人员的证明责任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调查收集证据(亦称取证责任)。
所谓取证责任,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及纪律审查人员为证明相关违纪事实而调查、收集和获取证据的责任。
二是审核认定证据责任。
指纪检监察机关及审查人员对调查收集的各类证据进行审核、鉴别和使用的责任。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监察机关依法查处政纪案件是新生机关的内部行政行为,被审查人不得委托律师担任代理人介入案件调查及审理活动。
3、违纪案件的证明标准(证明到什么程度)
根据纪检监察机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理恰当”的“二十四字”方针,违纪案件的证明标准就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具体包括:
作为处分依据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规定程序查证属实,特别是经过审核认定属实;
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违纪案件的证明过程(如何去证明)
违纪案件的证明过程大致可分为:
(1)全面调查收集各种证据材料,而这一阶段所收集得来的证据,仅取得证据形式,只能被称为证据材料,尚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
(2)对证据材料进行审查、鉴别,将“证据材料”转化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因为,证据只有经过审核、鉴别苏轼,才能作为定案依据。
(3)将一个个分散的作为定案证据组合成一个证明体系,且这个证明体系内证据必须具备下里四个条件:
一是证明的方向一致。证据之间不能相互矛盾,相互排斥;
二是形成连环锁链。即证据之间相互联系、支持,相互印证、补充,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锁链,环环相扣;
三是证明充分。即对构成违纪事实的所有情节,都有足够多的证明进行证明,不存在证据缺口;
四是结论唯一。即所有的证据组合在一起,只能得出一个结论、证明一个事实,不可能存在其他可能性。
基于证明体系梳理认定违纪事实
形成证明体系的事实必须结合党纪政纪规定进行对照衡量,即形成证据链的事实是否属于违纪事实,必须看该事实是否违反了纪律相关规定,这就是以事实为依据以纪律为准绳的过程。
第六讲 纪律审查证据分论
纪律审查证据的概念和作用
一、纪律审查证据的概念
1、什么是纪律审查证据
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规定收集的用以证明纪检监察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2、纪检监察证据的特征
(1)真实性
由于案件事实是已经发生的、客观存在,因此,我们所收集到的纪检监察证据也只能是已经产生的,不依赖人的意志而独立存在的客观事实。
(2)关联性
证据的联系性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联系,客观存在的事实只有与案件存在着必然联系才能作为证据。
(3)合规性
证据的规定性,是指证据必须是纪检监察案件检查人员依照程序及方法收集和认定的事实。
纪律审查证据制度的基本框架
所谓纪律审查证据制度的基本框架,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制度的构成,有两个方面:
党章即其他党内法规和监察法是纪律审查证据制度的重要渊源
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纪律审查工作特别是在收集、鉴别、使用证据的全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党章,维护党章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如党章第四十条第三款就明确规定了党内纪律审查必须严格遵守党章和国家法律进行收集和调取证据。
国家法律法规中的证据法规规定是纪律审查证据制度的重要渊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即两高关于证据运用的司法解释,及时纪律审查人员需要参照和遵循的基本纪律审查证据规则。
纪律审查证据的种类
1、违法党纪案件证据
物证:指能够证明违纪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和物质痕迹。
书证:指以其记载的内容证明违纪案件真实情况的文字,包括符号、图画等。
证人证言:指证人酒气所了解的违纪事实情况作的陈述。
凡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都可以成为证人,但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受侵害人陈述:指受违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就违纪事实情况所作的控告和诉说。
被审查人陈述:指审查党员就违纪事实所作的交代、申辩和对同案人的检举。
视听资料:只可以重现原始声响或形象的用作证明违纪事实的材料。
实践中,给予计算机运用、同信和现代管理技术等电子化手段形成的客观资料、包括文字、图形符号、数字、字母等电子数据也属于视听资料范畴。
现场笔录:之纪律检查人员对违纪案件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时所作的笔录。
鉴定结论(意见):鉴定人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纪律审查人员不能解决的专门事项进行科学鉴定后所作的结论或意见。
勘验检查笔录:指公安、司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及其他证据材料进行勘验、检查时所作的笔录。
2、违反政纪案件证据
(1)书证;(2)物证;(3)证人证言;(4)被审查人的陈述;(5)视听资料;(6)鉴定结论;(7)勘验、检查笔录。
3、证据的一般分类
(1)根据证据来源划分,证据可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2)根据证据的证明内容划分,证据可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3)根据证据的证明方向划分,证据可分为有错证据和无错证据;
(4)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划分,证据可分为实物证据和言词证据。
四、违纪案件证明
所谓证明,是指用某些已经知道的确实存在的事实去证实或说明某个尚未弄清楚但需弄清楚的事实是否存在的活动或过程。
1、违纪案件的证明对象(证明什么)
违纪证明对象,指的是纪检监察机关在纪律审查过程中必须通过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即待证明事实。
证明对象的范畴:
被审查人的主体身份:包括姓名、性别、民族、籍贯、出生年月、文化程度、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工作单位、职业职务,家庭状况、个人简历等。
主要违纪事实。包括违纪行为是否存在;违纪行为是否为被审查人所实施;被审查人有无主观故意和行为的动机和目的;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等;被审查人应该承担的责任,如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等。
(3)影响案件处理的违纪情节。包括从重、加重,从轻、减轻和免除等。
(4)其他情况。程序事实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是否需要回避,即是否具有《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46条规定的情形;二是是否构成程序违规。如取证不得少于两人,刑讯逼供等。
2、违纪案件的证明责任(由谁证明)
纪检监察机关即纪律审查人员的证明责任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调查收集证据(亦称取证责任)。
所谓取证责任,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及纪律审查人员为证明相关违纪事实而调查、收集和获取证据的责任。
二是审核认定证据责任。
指纪检监察机关及审查人员对调查收集的各类证据进行审核、鉴别和使用的责任。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监察机关依法查处政纪案件是新生机关的内部行政行为,被审查人不得委托律师担任代理人介入案件调查及审理活动。
3、违纪案件的证明标准(证明到什么程度)
根据纪检监察机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理恰当”的“二十四字”方针,违纪案件的证明标准就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具体包括:
作为处分依据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规定程序查证属实,特别是经过审核认定属实;
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违纪案件的证明过程(如何去证明)
违纪案件的证明过程大致可分为:
(1)全面调查收集各种证据材料,而这一阶段所收集得来的证据,仅取得证据形式,只能被称为证据材料,尚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
(2)对证据材料进行审查、鉴别,将“证据材料”转化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因为,证据只有经过审核、鉴别苏轼,才能作为定案依据。
(3)将一个个分散的作为定案证据组合成一个证明体系,且这个证明体系内证据必须具备下里四个条件:
一是证明的方向一致。证据之间不能相互矛盾,相互排斥;
二是形成连环锁链。即证据之间相互联系、支持,相互印证、补充,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锁链,环环相扣;
三是证明充分。即对构成违纪事实的所有情节,都有足够多的证明进行证明,不存在证据缺口;
四是结论唯一。即所有的证据组合在一起,只能得出一个结论、证明一个事实,不可能存在其他可能性。
基于证明体系梳理认定违纪事实
形成证明体系的事实必须结合党纪政纪规定进行对照衡量,即形成证据链的事实是否属于违纪事实,必须看该事实是否违反了纪律相关规定,这就是以事实为依据以纪律为准绳的过程。